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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按公文种类分类 > 县委办
        关于印发《中共彩票365苹果版怎么下载不了_pc365buy_bt365注册委巡察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共彩票365苹果版怎么下载不了_pc365buy_bt365注册委办公室    时间:2017年12月06日    

        贵办发201777

         

        中共彩票365苹果版怎么下载不了_pc365buy_bt365注册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共彩票365苹果版怎么下载不了_pc365buy_bt365注册委巡察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武部、公安局、教育局党委,县纪委,各党组,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群众团体,省、州驻贵各单位:

        《中共彩票365苹果版怎么下载不了_pc365buy_bt365注册委巡察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彩票365苹果版怎么下载不了_pc365buy_bt365注册委办公室     

                       2017年12月4


        中共彩票365苹果版怎么下载不了_pc365buy_bt365注册委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及《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贵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巡视工作方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压实责任;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依靠群众、发扬民主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监督发现问题的原则。

        第四条 县委实行巡察制度,对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及各乡镇进行巡察监督。县委每届任期内对巡察对象至少巡察一遍。

        第五条 县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委安排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县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两次巡察工作,听取每轮巡察综合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工作重大事项。成立由县委书记、县长、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县委组织部长等组成的“六人小组”,及时听取巡察问题线索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第二章  巡察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六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担任,成员由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县委组织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副部长、县委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组成,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县委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地区巡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委的有关决议、决定和重大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工作安排;
          
        (三)听取、审议巡察组提交的巡察工作报告;
          
        (四)研究巡察工作成果运用,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县委决定;

        (五)向州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听取、审议被巡察地区、单位对巡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

        (七)审定年度巡察工作综合报告;

        (八)对县委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况约谈被巡察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督促其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抓好整改落实。

        第九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设在县纪委,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设副主任1名,工作人员2名,负责日常工作。县委巡察办同时为巡察工作联络办公室,负责县委巡察组在本地区巡察期间的联络协调、督促整改等工作,完成县委巡察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传达贯彻中央、省州委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制度建设和年度巡察工作综合报告;

        (三)组织筹备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做好会务工作;

        (四)统筹、协调县委巡察组开展日常工作;

        (五)对县委、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会同县委巡察组对巡察整改情况进行督办;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开展经验交流,切实提高巡察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七)为县委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八)根据要求向州委巡察办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九)办理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3个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每个巡察组由4-5名同志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按“一巡一授权”、“三个不固定”(巡视组长不固定、巡察地区和单位不固定、巡察组与巡察对象的关系不固定)原则选定并授权。巡察组长由副处级领导担任。

          第十二条 建立巡察组组长库。按照“巡察组长采取专兼职结合配备”及“选拔原则性强、素质过硬、熟悉基层工作、具有相应工作经历、善于发现和分析研究问题的处级干部建立巡察组长库”的规定,在县级领导干部中按巡察组1:3比例选定组长人选。

        第十三条 建立县委巡察工作人才库。从县纪委干部、县管后备干部及组织、审计、财政等其他相关单位选定人员,建立县委巡察工作人才库。巡察工作人员从县委巡察工作人才库中选调,或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其他相关单位专业人员参加巡察工作。

        第十四条 巡察组要牢固树立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就是渎职的观念,增强党性意识,强化责任担当,严字当头,敢管敢严,勇于较真碰硬,善于发现问题,如实报告问题,推动解决问题,使巡察真正成为从严治党“利剑”。

         

        第三章  巡察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 巡察对象范围

        乡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直部门延伸到下属单位负责人,乡镇延伸到站所、村(社区)负责人;县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六条 巡察内容。县委巡察组突出政治巡察,重点对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巡察监督,着力发现基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是否存在发表和传播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策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及在与十四世达赖集团斗争中旗帜不鲜明、立场不坚定、行动不果断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
          
        (二)是否存在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党务政务不公开,独断专行、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组织软弱涣散、班子严重不团结等违反组织纪律的问题;

        (三)是否存在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四)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和县委、县政府20条具体措施,以及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问题;

        (五)是否存在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不力、党建工作缺失、管党治党不严、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教育薄弱,以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到位等问题;

        (六)中央巡视、省委巡视、州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问题线索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县委要求巡察的其他问题。

        第十七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

         

        第四章  巡察程序和方式

         

          第十八条 巡察准备工作

          (一)县委巡察办拟定巡察工作年度计划、巡察对象、巡察时间,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县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县委巡察办对巡察组成员进行巡察前动员培训,明确巡察工作任务、基本步骤、方式方法,以及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等;

          (三)巡察组根据巡察工作年度计划,结合被巡察部门(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县委巡察办备案;

          (四)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前向检察、组织、人社、审计、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县纪委(监察局)有关科室征询被巡察部门(单位)的相关情况;

          (五)巡察组与被巡察部门(单位)对接,明确巡察组进驻事宜等;
          
        (六)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纪检组织向巡察组提供本部门(单位)廉政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巡察预告。县委巡察办提前5个工作日内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部门(单位),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事宜。巡察组进驻被巡察部门(单位)后要及时发布巡察公告。公告巡察时间、内容、方式方法、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设置征求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
          
        第二十条 开展巡察。巡察组按照巡察方案开展巡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顺延。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部门(单位)后,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与被巡察部门(单位)共同召开动员会,通报巡察工作安排和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了解情况、开展巡察。
         
         第二十一条 巡察方式。巡察工作要结合实际,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机动灵活地开展巡察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巡察对象和范围中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中央和省州委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以及移交问题线索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巡察。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县管干部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五)开展个别走访,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各类座谈会;
          
        (八)根据需要列席被巡察部门(单位)的有关会议及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部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根据需要,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协助;
          
        (十三)县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部门(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特殊情况,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县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巡察期间,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线索,移交相关纪律检查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督促被巡察党组织立行立改。

        第二十五条 巡察报告。巡察组在巡察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撰写完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巡察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对在巡察中发现的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关于巡察工作情况汇报,对有关问题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县委决定。
          
        第二十七条 巡察反馈。经县委及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巡察组以召开会议反馈和书面反馈相结合方式,分别向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对巡察组发现的突出问题,要通过适当方式通报给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要负起责任,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抓好整改。
          
        第二十八条 督促整改。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在收到县委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并在2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部门(单位)正式文件形式,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呈报县委巡察办。县委巡察办以回访检查等方式,对被巡察部门(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二十九条 巡察进驻、事项、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县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巡察工作宣传报道,营造有利于开展巡察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五章  巡察发现问题处置及成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巡察组在巡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报县委作出处置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部门处理;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处理;

        (四)相关部门在接受移交材料时,应认真核对并履行签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解决,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县委巡察办。3个月内未办结事项应说明情况,并向巡察领导小组申请延期,并于办结后及时上报县委巡察办。

        第三十三条 县委巡察办应当建立巡察发现问题线索台账,实行统一管理,督促办理,逐项销号。
          
        第三十四条 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在巡察期间,被巡察对象是拟提拔人选的,组织部门干部考察组应当听取县委巡察组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巡察结果作为被巡察部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三十六条 县委巡察办以发出整改督办函、实地检查等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部门(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有关巡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六章  巡察工作纪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县委巡察办和县委巡察组的领导管理。对开展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巡察工作,切实加强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为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提供信息、人员和专业支持。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第三十九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其他违反巡察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四十条 被巡察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